5月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新修订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办法对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公墓建设、管理和经营服务等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五类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提出公墓建设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规范公墓建设管理,是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重要举措,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根据办法,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办法规定,五类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包括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为了鼓励公墓建设向生态化、园林化方向发展,办法要求申请建立公墓应当实现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公益性公墓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规定,公墓内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办法提出,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处罚。墓穴面积或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其中,属经营性公墓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公益性公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此外,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据了解,2017年全省新建和在建公益性公墓近700余处。今年,我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明确市县两级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力争到2018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成2-3处公益性公墓;2019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一处城市公益性公墓;2020年,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辖区安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