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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日前公布《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合葬墓占地不得超0.8平方米

2018-09-17 14:25:09  9573877次  来源:中国殡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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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公布《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据介绍,征求意见稿由原《条例》的6章24条扩充为8章57条,包括殡葬设施管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等内容。条例拟规定,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为规范殡葬服务价格,多项殡葬服务内容被确定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为199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但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变化,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后,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殡葬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公墓墓位价格贵、占地多、墓碑大;违规土葬、散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等。对此,《殡葬管理条例》迎来大修,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制约和规定。

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区域允许土葬

根据新修订的内容,民政部拟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在火葬区划定上,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不占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遗体。对采取海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补贴。根据需要,可以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独立墓位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

在殡葬设施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设施规划,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关于生态安葬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以在林地、草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实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也可以划定一定海域实施海葬。禁止在耕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划定的区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征求意见稿中还严格限制了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

应凭借死亡证明使用墓位

在殡葬服务领域,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遗体接运、暂存、防腐、整容等经营活动。接运遗体必须凭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墓、骨灰堂经营者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提供使用墓位或者格位。在服务价格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租赁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殡葬服务许可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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