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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05-27 11:18:21  9019224次  来源:青岛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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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司法局、青岛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23日前反馈青岛市司法局或者青岛市民政局。意见采纳情况将通过青岛司法局网站公开反馈,敬请关注。

一、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2005,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qd.shandong.cn

二、青岛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民政大厦,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2106073  邮箱:shehuishiwuchu@126.com

 

 

                            2019年5月23日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移风易俗,深化殡葬习俗改革,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含保税港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及行政区域内的山林、林场等。

除前述区域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执行本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倡导文明殡葬祭奠,传递文明祭奠理念。鼓励通过建设生态葬或者海葬纪念场所、搭建祭奠墙、设置鲜花祭奠区等方式,方便居民祭奠。

第六条 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工作领域和从业人员中,进行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祀典礼时,应当劝阻相关人员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第七条 禁止制作、销售冥纸(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

禁止在山林、林场、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抛撒冥纸(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

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范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管理清单并公示。

第八条 禁止将冥纸(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带入殡葬服务机构和祭奠怀念场所。

殡葬服务机构和祭奠怀念场所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祭奠物品。

第九条 制作、销售冥纸(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丧葬祭奠物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在山林、林场、公园、绿地焚烧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森林高火险区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理。

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管理场所或者祭奠怀念场所焚烧抛撒冥纸(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外抛撒冥纸(币)、冥钱、纸钱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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