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给出收费标准,要求殡葬用品价格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30%。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通知》将我市殡葬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其中,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 基在内的本服务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将延伸服务中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相关项目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青岛市、相关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通知》要求,市、区(市)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青岛市殡仪馆部分延伸服务项目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将应丧属要求提供的高档运灵车接运(购车款40万以上)、馆外遗体搬运、化妆整容、遗体缝补(含包扎)、遗体整形、穿衣(含脱衣)等延伸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区(市)殡仪馆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由丧属自愿选择,并与丧属签订服务协议,依约履行服务,不得强化提供服务并收费。
《通知》继续对市、区(市)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30%。
据了解,原市物价局于2015年10月下发的《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5〕44号)已经失效。根据《通知》要求,市、区(市)殡仪馆要严格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9号)、青岛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事〔2018〕1号),确保各项殡葬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市、区(市)殡仪馆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