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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二批民政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3-03-25 00:00:00  96924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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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二批民政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民办函〔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民函〔2011〕262)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民函〔2011〕265),进一步发挥民政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启动实施第二批民政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建设第二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民政高技能领军人才带徒传技作用,创新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民政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申报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

技能大师应当是民政行业某一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2.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技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依托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申报要求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名额。每省每个职业最多申报1个(“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不占名额)。申报职业范围包括灾害信息员、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共11个职业。

(二)地方预审推荐。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条件要求择优确定项目候选单位,并于4月20日前向民政部人事司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民政部门推荐函。

2.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书(见附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以及项目候选单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3.项目候选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技能大师的身份证、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技能大师生活、工作照各两张,视频5—10分钟,须包含大师工作、带徒传技等场景。

已参加第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报送申报材料未获通过,且欲参加此次申报的,只须提交材料1和5。

(三)组织评审。民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

(四)公示。面向社会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承建单位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单位评审资格。

四、项目产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8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方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五、经费保障

项目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安排相应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工作。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单位也要对项目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带徒津贴、培训场地、实训设备等补助。

六、考核评估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提供必要支持,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本领域、本地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交流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民政部将按项目产出要求适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工作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5日

 

联 系 人:民政部人事司 刘建华 古胜红

联系电话:010-58123342 58123341

传 真:010-5812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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