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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2-23 14:12:47  84984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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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民事〔2018〕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

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好《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9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2018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殡葬服务

第二条  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对象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殡仪馆火化的非青岛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2.无法查明身份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被救助人员;

3.驻青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岛市户籍的学生;

4.驻青部队的现役军人、无青岛市户籍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5.与驻青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未知名尸体;

7.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或角膜者。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青岛市普通型专用殡仪车进行的遗体接运;专用殡仪车是指由民政、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认证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殡仪车辆由所在区(市)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应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殡仪用车服务监督方式。

(二)车辆、遗体消毒。是指车辆、遗体到达殡仪馆后进行的消毒服务;

(三)馆内遗体搬运。是指在殡仪馆内由殡仪职工按照工作程序实施的遗体移动;

(四)3天内遗体普通冷藏。是指使用殡仪馆(含殡仪馆管理的医疗机构太平间)普通冷藏柜存放遗体的服务(时间不超过72小时);

(五)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是指殡仪馆使用环保型火化炉对遗体进行的火化服务;

(六)入殓的普通纸棺。是指殡仪馆提供的普通型纸棺。

第四条  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按区域承担原则

免费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提供服务;免费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由其生前单位所在地殡仪馆提供服务。具体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由青岛市殡仪馆提供服务;其他区(市)由各辖区内的殡仪馆提供服务。

第五条  基本殡葬服务的免费标准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额度。普通专用殡仪车辆接运320元,车辆、遗体消毒15元,馆内遗体搬运100元,3天内遗体普通冷藏240元,普通入殓纸棺280元,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700元。

(二)殡葬服务区域内的普通专用殡仪车辆接运遗体实行免费,跨殡葬服务区域接运的,免费的最高限额为320元,超出部分由经办人承担。免费对象在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内死亡,就近接受殡葬服务的,其遗体接运实行免费。

(三)普通入殓的纸棺。由市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库,各区(市)殡仪馆可从市级供应商库选择,也可自行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

(四)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按实际发生额在最高免费标准内直接予以免除;选择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支付;对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不退款、不折现、不抵顶。

第六条  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实施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所需的补偿资金由市、区(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

(二)结算方式。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各结算一次。市殡仪馆服务市南、市北、李沧和崂山等四区免费对象所需的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由四区财政各负担50%。各区(市)殡仪馆服务本辖区免费对象所需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由所在区(市)财政全额负担。跨区域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资金由免费对象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区(市)财政全额负担。在结算日期前,市殡仪馆将市南、市北、李沧和崂山等四区的基本殡葬服务资金数据报市民政局;各殡仪馆将跨区域的基本殡葬服务资金数据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下达结算数额通知,由区(市)民政局向本区(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拨付相应殡仪馆。

第三章  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区公益性怀念堂建设

新建公益性怀念堂应满足本区域居民20年丧葬的需求,内部设置骨灰存放架,配套安装必要的防盗、通风、除湿设备,配备消防器材,设立祭奠区。区(市)级公益性怀念堂建成后填报《城区公益性怀念堂验收申请表》,经区(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验收。镇(街道)级公益性怀念堂建成后,填报《城区公益性怀念堂验收申请表》,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核验收。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镇(街道)、村(居)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要以卧碑安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为主,地表不留坟头、不立碑。卧碑的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每个墓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60厘米,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原则上每个新型社区要新建设1处,公墓建成以后只能用于本社区户籍居民安葬需要,禁止对本社区以外居民开放,严禁对外销售。建成后填报《农村新型社区公益性公墓验收申请表》,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核验收。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在建成公益性怀念堂(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满足辖区居民安葬需求之前,三区的户籍逝者骨灰仍享受在市殡仪馆1年免除60元寄存费的惠民政策,超出部分由经办人承担。2020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该免费政策。

第四章  生态安葬

第九条  海葬纪念广场建设

海葬纪念广场建设由各公墓单位提报规划建设方案,报所在区(市)民政局审批备案,建成后填报《青岛市海葬纪念广场验收申请表》,由市民政局审核验收。

第十条  树葬、草坪葬示范地建设

树葬、草坪葬示范地建设由市九峰陵公墓和西海岸新区城市公益性公墓提出建设方案和规划,报市民政局审批备案。建成后填报《青岛市树葬、草坪葬示范基地验收申请表》,由市民政局审核验收。

第五章  资金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

各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

对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档案管理

各殡仪馆要加强殡葬业务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整理,及时完善纸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和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青岛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资金结算简表;

2.跨区域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结算表

3.青岛市海葬纪念广场验收申请表

4.青岛市树葬草坪葬示范基地验收申请表

5. 城区公益性怀念堂验收申请表

6. 农村新型社区公益性公墓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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